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