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考核评估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实验室上报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