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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对标委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组建或者撤销: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委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在标委会整改或者重新组建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为其安排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等任务。被撤销的标委会承担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可以并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其他标委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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