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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17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保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提出的重点任务,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以下统称三部门)决定…

一、 充分认识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重要意义

二、 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 试点对象和范围 (二) 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 (三) 运行机制 1. 公布承保机构。保监会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明确参与试点的保险市场主体单位名单并公布。 2. 企业自愿投保。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材料保险。 3. 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补贴时间按照投保期限据… 4. 完善优化运行。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专业团队和理赔快速通道,加强新材料保险服务,并不断积累保险数据,优化保险方案,提高企业在新材… 开展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保监会另行发文。

三、 试点工作安排

(一) 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 3. 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 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二) 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自2017年起,按年度组织,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三) 为做好2017年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前投保的企业,于12月1日至15日提交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企… (四)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解读工作,鼓励支持企业积极投保。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联系方式: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