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安全监管范围的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三条 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遵循“企业实施,评审机构评审,监管机构监管”原则。 第四条 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五条 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主要内容符合性确定是否达标,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六条 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主要程序如下: 第七条 同一河流或相邻河流的小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可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便捷的原则,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计划,统一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八条 评审机构应当选派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现场评审人员应当对照基本条件和评审主要内容,认真查阅资料和现场逐条查证。现场查证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小型发电企业应当按照闭环管理要求,积极整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小型发电企业和评审机构在达标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应当按照此办法开展达标工作。 第十三条 小型发电企业如需申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