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主要程序如下:
企业按照达标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
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获准评审的企业委托符合要求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出具评审意见;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
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企业按照达标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
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获准评审的企业委托符合要求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出具评审意见;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
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