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2005年) 第三章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和立案 第八条 申请书应当尽可能附具下列证据材料并说明其来源: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商务部作出立案决定之前撤回申请。 第十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审查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并且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三)和(四)项规定的情形,商务部应当决定立案调查并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立案公告应当载明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实施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的国家(地区)(以下简称“被调查国(地区)”)等内容,简… 第十四条 商务部应当在发布立案公告后,将立案决定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被调查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第十五条 立案公告发布之日为立案日期。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十七条 商务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不予立案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