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所描述的情况与事实明显不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并且未在商务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补充材料;
申请人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明显不属于本规则第三条所指的贸易壁垒;
商务部认为不应立案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所描述的情况与事实明显不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并且未在商务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补充材料;
申请人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明显不属于本规则第三条所指的贸易壁垒;
商务部认为不应立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