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2005年) 第三章 审查和立案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和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公告应当载明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实施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的国家(地区)(以下简称“被调查国(地区)”)等内容,简要介绍已有的信息,并说明利害关系方陈述意见及公众提出评论的期限。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