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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配单

第十七条 援外物资项目的配单,是指编制援外物资项目供货清单、货物参考价格和项目概算,并提供配单工作报告的经济技术咨询活动。 第十八条 配单单位应当根据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指导目录》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原则编制供货清单。 第十九条 《指导目录》没有涵盖但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可行性研究结果列入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的货物,配单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原则推荐3至6家供货企业,并报受托… 第二十条 配单单位应当对供货清单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不得事先向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的企业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与供货企业串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供货清单审核后,提交受援国相应机构正式确认。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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