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援外物资项目的配单,是指编制援外物资项目供货清单、货物参考价格和项目概算,并提供配单工作报告的经济技术咨询活动。

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配单单位名录:

具有3人以上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熟悉援外物资项目管理制度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和(四)项规定的条件。

受托管理机构从配单单位名录中选定承担援外物资项目配单任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