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九章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进行援外工程勘察设计时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六章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改… 第四十七条 援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六章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改正或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安全专项审查的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或第六章规定的,适用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六章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改正或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 第五十条 援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改正或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 第五十一条 援外工程实施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未致人死亡但致人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商务部可视情给予警告、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1至4年内不委托其承担…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援外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商务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第五十三条 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商务部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商务部工作人员在监督援外工程安全生产、调查援外生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