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援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六章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改正或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商务部对该企业给予警告,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2至4年内不委托其进行援外工程咨询,情节严重的,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2至4年内不委托其进行援外工程咨询和援外工程勘察设计,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