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援外工程实施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未致人死亡但致人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商务部可视情给予警告、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1至4年内不委托其承担援外项目,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