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援外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商务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商务部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管辖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