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商务部工作人员在监督援外工程安全生产、调查援外生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