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 第二章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 第九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第十四条 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 第十五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 第十六条 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