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