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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设立高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第十条 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第十三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的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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