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和招生计划;

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布局合理。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