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
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
有必要的办学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