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资金证明以及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
拟聘任教师、院校主要负责人和拟组建管理组织及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资金证明以及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
拟聘任教师、院校主要负责人和拟组建管理组织及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