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明确宗教教别的院校名称、简称、外文译名等;
院校的办学地点、住所;
院校的机构性质、组织体系、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等;
院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院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院校的领导体制,院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院校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体制;
院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和办法;
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