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者…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