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遵守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和该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管理组织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