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违背公序良俗的;
破坏不同宗教之间以及本宗教内部和睦的;
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参加非法宗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不遵守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不服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管理组织成员存在前款所列情形,但宗教活动场所未及时撤换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