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 管理组织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