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宗教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三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以下称临时活动地点)。
第四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
第五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所在地没有县(市、区…
第八条
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3年。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可以办理宗…
第九条
参加临时活动地点活动的人数不得超过临时活动地点容纳规模。
第十条
变更信教公民代表或者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的,应当在变更10日前,由信教公民代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临时活动地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第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负有教务指导职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
第十四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提供方应当主动了解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情况,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
第十五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