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定期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