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变更信教公民代表或者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的,应当在变更10日前,由信教公民代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参加宗教活动的人数变更超过核准人数1/3以上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由信教公民代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告知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
参加宗教活动的人数变更超过核准人数1/3以上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由信教公民代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告知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