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前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