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