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