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