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