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被依法终止的; 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