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被依法终止的;

自行申请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