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