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