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