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