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