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