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