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