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审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第二十条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