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