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