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五章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审查和报批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将完善后的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一式3份送分标委秘书处。 第十九条 分标委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应当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对本细则中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并附审查人员名单。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第二十一条 对分标委审查过的标准,原则上,安标委不再进行审查;对于一些重要标准,安标委可组织进行专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一式3份送分标委秘书处。采…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安标委秘书处复核和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按标准的分级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