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专家反馈的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成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在意见汇总处理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