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送到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秘书处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 第十六条 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且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征求意见专家数量的2/3。反馈意见期限为自对方收到至回函日止30天内。 第十七条 对于专家反馈的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成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在意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